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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彡争霸助学贷款实施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5-05-23 09:27    来源:    点击👩🏽‍💼:283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培养我校大学生自强自立精神👩🏽‍💻,加强大学生的金融信用意识♔,根据教育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发出的《关于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若干意见》(财教〔20157号)、《关于调整完善国家助学贷款相关政策的通知》(财教〔2024〕18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指国家开发银行等金融机构向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校新生和在校生以下简称学生)发放的,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向学生入学户籍所在县(市区)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或金融机构申请办理的🧘🏿,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支付在校学习期间所需的学费👮🏽‍♂️、住宿费的助学贷款。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为信用贷款🛐,不需要担保和抵押🙎🏿,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为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由国家开发银行等银行组织实施的生源地贷款(即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第三条  生源地贷款适用于我校就读的三年制学生👶。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以帮助家庭经济确实困难的学生支付在校期间的学费🤣、住宿费和日常生活费为目的♝,运用金融手段支持教育,资助学生完成学业的重要形式。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四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以下简称生源地助学贷款)的申请对象为户籍在已经开通生源地助学贷款省市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生及其家长(法定监护人)之一组成生源地贷款共同借款人。

第五条  生源地助学贷款支持对象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诚实守信🍀,遵纪守法😾。

(三)已被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专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正式录取🥵,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录取通知书的新生或高校在读学生。

(四)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均在本市、县(市、区)🤹‍♀️。

(五)家庭经济困难🛴,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

第六条  共同借款人

共同借款人主要是借款学生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如借款人是孤儿且没有法定监护人,则可由包括近亲属在内,自愿与借款学生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低于60周岁,无不良信用记录且当地户籍的自然人👫🏼。

 

 

第三章    

第七条  申报材料

(一)贷款证明材料

1.入学的新生及已经开通生源地助学贷款省市内高校开通生源地助学贷款省市籍在校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认定工作已先期由当地教育主管部门完成,通过预申请的审核的学生,须由毕业中学或高校出具开通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省市证明材料。

2.已经开通生源地助学贷款省市外高校开通生源地助学贷款省市籍在校生🧚,须由所在高校出具贷款证明。

(二)身份证明材料

1.借款学生及共同借款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监护人也可以军人证或武警证为有效证件)🕑🤿;

2.录取通知书或学生证👨‍🌾。新生凭录取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在校生凭学生证原件及复印件

第八条  申报程序

(一)贷款申请

借款人向其家庭户籍所在县(市、区)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县级资助中心”)提出借款申请,填写贷款申请表🚡,同时提供以下材料🤷🏿‍♀️:

1.借款学生及共同借款人家庭户口簿(本)原件及复印件;

2.借款学生及共同借款人身份证(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学籍证明😴💂。新生凭高校录取通知书及其复印件🙏;在读生凭《学生证》及其借款学生所在高校出具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借款人生源地证明》👷🏼‍♂️。

(二)合同签订

①当地资助中心审查申请资料→②当地资助中心指导借款学生到经办行开设个人账户→③签订《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借款合同》→④当地资助中心开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回执单》。

(三)合同回执

①借款学生携合同回执到学校→②学校按照合同回执要求办理手续→③学生本人将合同回执寄回学生所在县级资助中心→④当地资助中心编制汇总表报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⑤省资助管理中心报送经办行审批。

(四)贷款发放

①经办行将贷款资金划付至借款学生个人账户→②贷款资金从个人账户划付至借款人就读学校的学费账户。

(五)合同变更

借款合同签订后,借款学生如需变更个人账户的账户名或账户号,或借款学生因继续攻读学业👤、休学等原因🍃,不能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还款,由借款学生本人申请并经县级资助中心审核同意,可以变更合同。原则上,还款计划的调整只能在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内进行,不能延期。

 

第四章  贷款及还款

贷款额度、期限👨‍👨‍👧‍👦、利率

第九条  贷款额度

贷款额度每人每学年不超过20000元,申请的国家助学贷款优先用于支付在校期间学费和住宿费,超出部分用于弥补日常生活费❎。高校在读学生当年在高校获得了国家助学贷款的,不得同时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第十条  贷款期限

贷款期限最长可按照全日制本专科学制年限(在校生按学制剩余年限)加15年确定(最长不超过22年)。学生正常学制毕业后开始按年度偿还利息🧎🏻‍♀️‍➡️,还本宽限期为借款学生毕业后5年👩‍🦲🍻。

第十一条  贷款利率

利率执行贷款发放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自贷款发放日起每年12月21日调整一次,调整后的利率为调整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利息按年计收,每年12月20日为还款日。学生在校期间的利息由财政全额贴息⛴,毕业后的利息由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共同负担🌡。

第十二条  贴息政策

根据国家助学贷款有关规定,原则上学生正常在校期间,助学贷款利息由财政全额贴息🤙🏽。学生毕业后贷款利息由借款人自行承担。

(一)利息。贷款学生在校期间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其中,考入中央部属高校的学生,其贷款贴息由中央财政承担。考入地方高校的学生🫄🏽,跨省就读的,其贷款贴息由中央财政承担🥊;在本省就读的,其贷款贴息由地方财政负担✍️🙆🏼‍♂️。贷款学生毕业后利息全部由学生及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负担。

(二)风险补偿金。建立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风险补偿专项🐰。

(三)贴息和风险补偿金管理👩🏼‍⚖️。中央和地方负担的贴息及风险补偿金分别由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各省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归集。每年12月20日前,向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经办银行及时足额划拨,由经办银行实行专户管理,主要用于弥补贷款违约损失等有利于防范风险和加强管理的费用。

第十三条  贷款还款

生源地助学贷款还款,借款学生毕业后,要求开始偿还助学贷款🗄。生源地助学贷款是通过支付宝账户还款的👨🏿‍🔧。生源地助学贷款每年正常还款日是12月20日之前,最后一年还款日为9月20日之前👧🏻。如果未能按时还款🏄🏼‍♂️,将视为逾期👩🏽‍🦰。每月20日支付宝都允许进行逾期还款🫒。

 

 

第五章    

第十四条  学校规定设立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学院助学贷款的组织、申请、审批、发放和回收等项管理工作🙅🏼,在学校助学贷款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全校助学贷款工作的组织实施,制定学校开展高校助学贷款工作的实施办法,主要职责包括:

(一)组织落实上级主管部门及学校开展学院助学贷款工作的各项要求😻。

(二)负责与省资助中心、贷款银行和第三方支付平台(或代理结算行)的日常业务联系。

(三)在贷款银行和省资助中心及学校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学院助学贷款的校内审批和贷前、贷后的组织管理工作。

(四)负责组织开展学院助学贷款的宣传和教育工作。

(五)指导各院学院助学贷款工作小组开展工作。

第十五条  各院成立由主要领导任组长的学院助学贷款工作小组🐭,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受理学生的贷款申请,组织填写和收集有关贷款需要的各种资料✦,对所有资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核,并按要求报送校资助管理中心审批、建档。

(二)组织对学生开展助学贷款的宣传教育和诚信教育。

(三)借款学生日常情况的跟踪调查👴🏿。

(四)催缴和清收本院(部)学生的助学贷款本金和利息。

(五)及时完成学校助学贷款工作领导小组和校资助中心安排的各项工作👮‍♀️。

第十六条  宣传与教育

(一)学校各级助学贷款工作小组要有针对性地加强宣传教育工作,使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能及时准确了解高校助学贷款的方针🏄🏿、政策🛀🚷,并熟悉申请与办理高校助学贷款的程序及要求。

(二)要在全体学生中大力开展诚信教育,并将这项工作贯穿于招生👨‍🏫、新生入校、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及毕业就业教育的全过程👞,提高大学生的诚信意识,努力营造良好的诚信氛围。

第十七条  在贷款学生中开展普及金融常识的宣传教育,增强金融意识🍢👮🏼。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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